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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中興大學農業企業經營管理碩士在職專班所友會章程

國立中興大學農業企業經營管理碩士在職專班所友會章程

103年10月18日成立大會通過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      本會訂名為「國立中興大學農業企業經營管理碩士在職專班所友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二條      本會宗旨為聯繫中興大學農業企業經營管理碩士在職專班(以下簡稱本班)畢業系友情誼,培養互助合作精神,以協助母系之進步與發展。

第三條     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中興大學農業企業經營管理碩士在職專班辦公室(台中市國光路250號)。

第二章 會員

第四條      具有下列資格者,為本會當然會員。

  • 本班畢業者。
  • 申請並經理事會同意者。

第五條      凡本班之在校及肄業同學為本會之學生會員,學生會員無選舉與被選舉之權利。

第六條      對母系所或本會有特殊貢獻,得經理事會提名並經會員大會通過者為本會顧問。

第七條      會員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為一權。

第八條    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理監事會或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
第九條     會員有違反法令,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
第十條    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。

第十一條  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
第十二條 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

第十三條  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
  • 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  • 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  • 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  •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  •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  • 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  • 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  •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
第十四條   本會置理事五人、監事一人,其中母系所執行長為當然理事,其餘四名理事與一名監事由會員選舉之。依計票情形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、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,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。

第十五條  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
  • 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  • 選舉及罷免理事長。
  • 議決理事、監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
  • 聘免工作人員。
  •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  • 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
第十六條  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,由理事互選之。

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

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一位理事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
第十七條   監事之職權如下:

  •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  • 審核年度決算。
  • 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
第十八條   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請後補監事代理之。

第十九條  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
第二十條   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
  •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  •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  • 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  •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
第二十一條 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;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。

理事監事不得擔任前項工作人員。

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。

第四章會議

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均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之,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召開之。

第二十三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
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
第二十五條 理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,討論重要事宜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臨時理監事會議須經理監事半數以上書面同意始得召開,以上會議均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之。

第五章經費及會計

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
  • 入會費:新台幣伍佰元,於會員入會時繳納。
  • 常年會費:新台幣伍佰元。
  • 會員捐款。
  • 基金及其孳息。
  • 其他收入。

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
第二十八條 本會之經費除為本會之目的事業外,不得作為其他用途,本會解散後,剩餘財產捐贈予母系所,不得分配於個人或私人事業。

第六章附則

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三十條   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,並送校友會備查。